上海最大购买假币案宣判 300万元假币幸未流入社会
2006-09-13 16:22:36
     中国法院网讯 (梁宗)  近日,上海自建国以来案值最大的购买假币、伪造货币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继国犯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人民币;同案被告人刁中俊和梁奇分别犯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被判处13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和5万元。

  张继国、刁中俊均是河南来沪农民,两人经预谋,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假币从中牟利。2006年1月初,他俩赶赴广东省汕尾市,以2.5元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共计303.42万元的假人民币。同月6日,张继国、刁中俊将假币装入两个拉杆箱内通过长途大巴运抵上海,并藏匿于刁中俊在青浦的暂住处。次日上午,张继国从刁中俊处提走1个装有假币的拉杆箱,赶至暂住在嘉定的同乡梁奇家中,以每百元假币支付4毛钱的加工费,要求粱奇为假币加工防伪标识,粱奇欣然允诺。

  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两人商谈之时,公安人员突然冲进梁奇住所,将张、梁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拉杆箱内装有的156.35万元假币以及用于加工假币的模具等赃物。当日下午,刁中俊在青浦被抓获。1月14日,公安人员在刁中俊住所后面的树林内查获另一个装有147.07万元假币的拉杆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国、刁中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共同出资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张继国、梁奇为伪造货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对张继国应予以两罪并罚。由于张继国、梁奇实施的伪造货币行为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涉案的假币未流向社会,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