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
【案情】
蔡某与李某、钱某于2018年11月签订《保育院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蔡某将其位于东湖区的保育院转让给李某、钱某,转让价格为105万元,李某、钱某同意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蔡某上述转让款,蔡某同意收款后1个月内协助李某、钱某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一律到本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后被告李某、钱某未能按期支付转让款给蔡某,蔡某遂向李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蔡某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西湖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东湖区,本案应由东湖区法院管辖。同时,李某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本案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当由南昌市仲裁委管辖。
【分歧】
本案中,两被告分别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审查管辖权异议。双方虽有仲裁条款,但约定一律到本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效。即便有效,也应当先审查管辖权异议,先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再由实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主管问题,即解决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先行审查主管异议。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解决的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是个大前提,必须先审查主管异议。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即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仲裁委管辖,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即可,无须再审查管辖权异议,从而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主管权与管辖权的关系上分析
主管权,主要是指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审判权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主管和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一个民事纠纷或者争议只有在法院主管确定后,才需要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
二、从主管权与管辖权设置的目的分析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虽均为诉讼异议,但二者设置目的迥异。主管问题涉及的是法院对相关争议有无审判权,是外部关系问题。管辖权异议则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旨在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分工,系内部问题。一旦一方当事人主张主管异议,法院必须审查仲裁约定的效力,在确定仲裁约定无效前提下,法院才能行使主管权,进而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三、从主管权与管辖权处理结果和救济上分析
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方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作出裁定。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有权就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无需另行处理;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只需要通知异议申请人,案件将继续审理,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先行审查主管异议,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即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仲裁委管辖,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时无须再审查管辖异议。由此可以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先审查管辖权异议,势必将诉讼拖入无休止的异议和上诉程序中,最终回头还要审查主管异议,导致诉讼拖沓冗长,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具体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一律到本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原被告住所地均属南昌市辖区,而南昌市仅有南昌市仲裁委一个仲裁机构。故《保育院转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应认定为南昌市仲裁委。在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约定,先行审查主管异议,法院可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排除法院的主管权后,无须再审查管辖异议,从而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