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12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卢某平等五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三年至两年另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五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在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集凤村的G220国道东深线天井至下浦(宜春市城区绕线)段改建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卢某平、周某林、卢某桃、卢某根、苏某及卢某化(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买强卖、强接工程并敲诈勒索,在当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某平、周某林、卢某桃、卢某根、苏某及卢某化(在逃)等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卢某根、苏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让出部分经营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卢某根、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卢某根、苏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被告人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卢某根、苏某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根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苏某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