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三山四水两湖
——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2019-12-15 10:30: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近年来,湖南法院秉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更好的司法保护”的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近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043件,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3542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117件。

  完善审判专门化机构

  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罗霄山脉、南岭山脉、雪峰和武陵山脉,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东江湖)的地理环境特点,湖南法院今年新建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4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在全省形成一个“1+3+X”环资审判大平台。

  水介质具有流动性,如何顺利地“治污必先治水”?怎样避免行政区划界限与生态环境系统割裂,有效破解涉水资源案件和土壤污染案件跨区域管辖难题?怎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优势,应对环境损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损害后果的隐蔽性、长期性与潜伏性等难题?

  “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请求批复湘江、洞庭湖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说,“此后,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将按流域划分,这将改变过去‘一案一指’带来的机制不顺,统一裁判尺度,增强了环境保护力度。”

  随后,湖南高院根据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管辖范围、任务、职能等,申请最高法院给它们概括性的授权,“最后一块积木”的搭建,宣告着湖南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机制完全形成。

  “本着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力推行专门化机构建设,其他法院合理设置环资庭、环资审判团队或是环资合议庭,由专门的合议庭和专门的法官来审理环资案件。环境资源管辖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伍胜说道。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建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15个,环境资源合议庭21个。

  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创新机制是促成生态审判工作成果的有效途径。湖南法院力求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持续司法护“绿”,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湖南模式”。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14人非法捕杀小天鹅案,被告人猎杀小天鹅,最高判刑十一年。在案件审理期间,湖南高院建议岳阳中院以及湘阴县人民法院走访专门的生态保护部门,从改善案发地候鸟生存环境的角度,由专业部门设计替代性修复方案,而不是像以前简单地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费用,或者简单地采取种植树木便罢了。

  “林业部门根据法院的要求,制定了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围栏场种植黑藻、苦草等植物、辅之环保法制宣传的综合生态修复方案,确定了合理的替代修复费用。”一审承办法官冯共军介绍道。“同时,为了保证修复方案取得实效,把被告人及时赔偿修复费用作为量刑情节,促使全部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将赔偿款全部缴纳到位,委托林业部门按照修复方案先行实施修复措施。”

  在岳阳中院和湘阴法院的督促下,现在横岭湿地正源源不断释放出更多的“司法红利”——小天鹅、斑嘴鸭、中华秋沙鸭等候鸟又回到了案发区域,当地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祥和景象。

  “最近,我们到案发地调研发现,现在当地老百姓不但不会打鸟,就是看到受伤的鸟也会及时通知保护站。”二审审判长柳春龙说道。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教育广大群众的“一判四赢”。

  营造共治共享格局

  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共同协作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今年7月24日,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联席会议在湖南高院召开。会上,湖南高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订了《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按照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区域协作、注重高效务实的协作原则,建立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格局。

  湖南高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联络和司法协作,完善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会商研判,构建“司法+行政”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与此同时,湖南法院推进建立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与高校合作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理论调研基地;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的深度衔接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强大合力,湖南法院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奉献着“湖南经验”。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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