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四重“身份”
2019-06-04 08:47: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魏杰 黄琦 张志清
重庆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合议案件。蹇懿 摄
近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改革目标同向,与时代发展共振,与公众需求同频,以环境资源审判为核心抓手,为助力重庆打造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和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该院在环资审判工作中注重树立规范意识,出台审理规程;树立精品意识,庭审与文书入选“百场优秀庭审”“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并在全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得多个奖项,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制度创新的开拓者
2017年3月,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藏金阁公司、首旭公司为被告,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该院辖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就同被告、同一污染事实提起全国首批、重庆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如何处理诉请理由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的这两起案件,法官们开始感到困惑。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程序规定、审理规则尚未完善,合议庭成员所面对的不仅是一纸诉状,而且是一份考卷,关于如何衔接两案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提供标准答案。
在顺利审结上述两案后,法官们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如果没有标准答案,何不自己创造参考答案?
2018年下半年,重庆一中院环资庭着手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成立起草小组,确立了“立足审判实践,规范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内部工作程序”的思路。起草小组梳理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外省规定、重庆市地方司法文件和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特色进行了积极探索,经反复研究,会同多部门开展论证,数易其稿,完成了草案。
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正式印发,该规程在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环资审判特色,细化审理流程,明晰了不同案件的程序衔接方式;明确了“禁止令”和修复裁判等环境司法保护手段,强调法院为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可主动审查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移送执行;明确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群众参与审判方式,发挥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审判职能,体现“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理念。
面对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重庆一中院成为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的开拓者。该院总结了近三年来的环资审判经验,同时对一些创设性的想法加以提炼,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规范审理工作,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该院环资庭副庭长张力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立法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审判实践不能长期‘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相关案件数量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出台这个规程很有必要。”
■规则之治的守护者
2017年初的一天,重庆一中院环资庭合议庭正在评议长寿盐化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该案存在两个被告、两处污染源、三次污染行为,且两被告分别实施的污染行为叠加造成的损害后果已难以区分,一审法院未区分单次污染行为对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两被告造成的各次污染后果已相互结合,造成污染损害不可分的现状,但因此认为单次污染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是否恰当?该案承办法官李立新向合议庭提出了这个疑问。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案件评议期间,法官们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经过反复讨论,明确了审理思路:结合受污染地域区位、受损环境检测数据、自然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单次污染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对一审结果进行改判。
“这个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所确立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也具有参考价值。”带着这样的想法,李立新精心撰写该案判决,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通过丝丝入扣的说理,将法律适用的推演过程清晰呈现在文书中。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长寿盐化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位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高度评价,称其“对此类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该案文书在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得民事类一等奖,并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谈及工作经验,李立新说:“有心发掘,用心讨论,精心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自然水到渠成,一个优秀案例也应运而生。”这既是李立新的个人心得,也是重庆一中院环资庭的工作方式,该庭创新工作思路,以调研的精神开展审判,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呈现审判亮点。2016年至今,重庆一中院环资审判工作捷报频传,在庭审、文书和案例工作中屡创佳绩,一场庭审入选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两篇民事判决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三篇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奖;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三案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
■对话前沿的思考者
重庆一中院环资庭书记员陈思担任了数百起案件的辅助工作,其中张某诉腾鹏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给她留下了深刻印象。据她回忆:“该案被告腾鹏公司将电梯机房修建在张某的主卧室正上方,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已构成噪声污染、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裁判方式等问题,承办法官走访咨询了环境科学、建筑设计、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的5名专家,咨询笔录长达30页。”
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环境科学、环境法等多个领域,案件中呈现出的问题具有专业性、复合性等特点,法官们需要专家的智力支持。依托与地方高校的合作机制,该院多次在环资审判中开展专家咨询,但院校合作的成果不止于此。
由于环资审判工作起步较晚,而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成熟,实务工作需要理论的指引,为实现优势互补,重庆一中院与重庆大学法学院成立“环境资源法理论与实务协同研究基地”,并与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建立合作机制。该院联合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主办“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高端论坛,参与承办第四届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环境司法实务研习班、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论坛。该院环资庭法官应上海社会科学院邀请,出席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研究基地举办的长江保护法立法高端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在学术交流之外,重庆一中院还携手高校打造人才交流平台,为高校教师提供挂职锻炼岗位,接收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学生来院实习,多名环资审判法官被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选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参与实务教学。
“通过院校合作,我们能够与专家学者近距离交流,共同探讨理论与实务问题,从理论研究中吸取养分,为环资审判工作注入理论活力。”该院环资庭的法官们认为,与理论界对话能增加知识储备,创新审判思维方式,引导环资审判工作走向更加专业的发展道路。
■绿色发展的助力者
重庆一中院环资庭在成立之初,就邀请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的专家来院座谈,为环资审判工作把脉。“如何在服务经济发展与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中找准定位”成为会议讨论的问题之一,张力在工作笔记本上记了一个问号,两年多以后,他似乎找到了答案。
2018年11月1日,重庆一中院受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昆仑化工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昆仑化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生产对硝基苯乙酮,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之中外环境水体。由于废液排放的实际数量已无法查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综合在案证据,计算出废液排放量的范围并取最低值,据此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并提起诉讼。
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张力心中有一个疑惑:“检察机关就低认定污染量是否足以保护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尚未解决,另一个问题又摆在了他的面前。
昆仑化工公司提出其已为升级改造生产线投入1500余万元资金,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希望法庭据此减少赔偿金额。张力认为,损害后果已经形成,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能够预防其对生态环境的再次损害,但不能看作是对已有损害的修复和弥补,“但昆仑化工公司主动防范了未来再次污染环境的风险,难道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吗?”
在合议庭反复讨论的过程中,两个问题的答案逐渐清晰起来,“环境公益诉讼旨在救济公共利益损害后果,消除公共利益受损风险,因此司法审判不仅要弥补当前损失,也需着眼于生态环境的未来。”合议庭认为,昆仑化工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积极投入资金升级改造生产线,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在继续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已消除了其生产经营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风险,故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经能够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在昆仑化工公司案中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兼顾民营经济发展的裁判理念,缘于重庆一中院环资审判工作的精准定位。自2016年以来,该院不断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制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找准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定位,有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至于两年前在笔记本上画下的那个问号,张力笑言:“对于我们而言,那个问号仍然存在,我想最好的答案是在探索中继续前行。”
该院在环资审判工作中注重树立规范意识,出台审理规程;树立精品意识,庭审与文书入选“百场优秀庭审”“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并在全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得多个奖项,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制度创新的开拓者
2017年3月,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藏金阁公司、首旭公司为被告,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该院辖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就同被告、同一污染事实提起全国首批、重庆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如何处理诉请理由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的这两起案件,法官们开始感到困惑。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程序规定、审理规则尚未完善,合议庭成员所面对的不仅是一纸诉状,而且是一份考卷,关于如何衔接两案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提供标准答案。
在顺利审结上述两案后,法官们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如果没有标准答案,何不自己创造参考答案?
2018年下半年,重庆一中院环资庭着手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成立起草小组,确立了“立足审判实践,规范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内部工作程序”的思路。起草小组梳理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外省规定、重庆市地方司法文件和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特色进行了积极探索,经反复研究,会同多部门开展论证,数易其稿,完成了草案。
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正式印发,该规程在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环资审判特色,细化审理流程,明晰了不同案件的程序衔接方式;明确了“禁止令”和修复裁判等环境司法保护手段,强调法院为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可主动审查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移送执行;明确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群众参与审判方式,发挥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审判职能,体现“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理念。
面对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重庆一中院成为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的开拓者。该院总结了近三年来的环资审判经验,同时对一些创设性的想法加以提炼,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规范审理工作,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该院环资庭副庭长张力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立法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审判实践不能长期‘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相关案件数量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出台这个规程很有必要。”
■规则之治的守护者
2017年初的一天,重庆一中院环资庭合议庭正在评议长寿盐化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该案存在两个被告、两处污染源、三次污染行为,且两被告分别实施的污染行为叠加造成的损害后果已难以区分,一审法院未区分单次污染行为对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两被告造成的各次污染后果已相互结合,造成污染损害不可分的现状,但因此认为单次污染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是否恰当?该案承办法官李立新向合议庭提出了这个疑问。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案件评议期间,法官们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经过反复讨论,明确了审理思路:结合受污染地域区位、受损环境检测数据、自然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单次污染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对一审结果进行改判。
“这个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所确立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也具有参考价值。”带着这样的想法,李立新精心撰写该案判决,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通过丝丝入扣的说理,将法律适用的推演过程清晰呈现在文书中。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长寿盐化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位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高度评价,称其“对此类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该案文书在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得民事类一等奖,并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谈及工作经验,李立新说:“有心发掘,用心讨论,精心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自然水到渠成,一个优秀案例也应运而生。”这既是李立新的个人心得,也是重庆一中院环资庭的工作方式,该庭创新工作思路,以调研的精神开展审判,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呈现审判亮点。2016年至今,重庆一中院环资审判工作捷报频传,在庭审、文书和案例工作中屡创佳绩,一场庭审入选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两篇民事判决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三篇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奖;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三案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
■对话前沿的思考者
重庆一中院环资庭书记员陈思担任了数百起案件的辅助工作,其中张某诉腾鹏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给她留下了深刻印象。据她回忆:“该案被告腾鹏公司将电梯机房修建在张某的主卧室正上方,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已构成噪声污染、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裁判方式等问题,承办法官走访咨询了环境科学、建筑设计、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的5名专家,咨询笔录长达30页。”
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环境科学、环境法等多个领域,案件中呈现出的问题具有专业性、复合性等特点,法官们需要专家的智力支持。依托与地方高校的合作机制,该院多次在环资审判中开展专家咨询,但院校合作的成果不止于此。
由于环资审判工作起步较晚,而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成熟,实务工作需要理论的指引,为实现优势互补,重庆一中院与重庆大学法学院成立“环境资源法理论与实务协同研究基地”,并与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建立合作机制。该院联合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主办“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高端论坛,参与承办第四届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环境司法实务研习班、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论坛。该院环资庭法官应上海社会科学院邀请,出席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研究基地举办的长江保护法立法高端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在学术交流之外,重庆一中院还携手高校打造人才交流平台,为高校教师提供挂职锻炼岗位,接收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学生来院实习,多名环资审判法官被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选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参与实务教学。
“通过院校合作,我们能够与专家学者近距离交流,共同探讨理论与实务问题,从理论研究中吸取养分,为环资审判工作注入理论活力。”该院环资庭的法官们认为,与理论界对话能增加知识储备,创新审判思维方式,引导环资审判工作走向更加专业的发展道路。
■绿色发展的助力者
重庆一中院环资庭在成立之初,就邀请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的专家来院座谈,为环资审判工作把脉。“如何在服务经济发展与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中找准定位”成为会议讨论的问题之一,张力在工作笔记本上记了一个问号,两年多以后,他似乎找到了答案。
2018年11月1日,重庆一中院受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昆仑化工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昆仑化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生产对硝基苯乙酮,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之中外环境水体。由于废液排放的实际数量已无法查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综合在案证据,计算出废液排放量的范围并取最低值,据此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并提起诉讼。
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张力心中有一个疑惑:“检察机关就低认定污染量是否足以保护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尚未解决,另一个问题又摆在了他的面前。
昆仑化工公司提出其已为升级改造生产线投入1500余万元资金,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希望法庭据此减少赔偿金额。张力认为,损害后果已经形成,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能够预防其对生态环境的再次损害,但不能看作是对已有损害的修复和弥补,“但昆仑化工公司主动防范了未来再次污染环境的风险,难道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吗?”
在合议庭反复讨论的过程中,两个问题的答案逐渐清晰起来,“环境公益诉讼旨在救济公共利益损害后果,消除公共利益受损风险,因此司法审判不仅要弥补当前损失,也需着眼于生态环境的未来。”合议庭认为,昆仑化工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积极投入资金升级改造生产线,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在继续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已消除了其生产经营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风险,故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经能够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在昆仑化工公司案中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兼顾民营经济发展的裁判理念,缘于重庆一中院环资审判工作的精准定位。自2016年以来,该院不断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制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找准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定位,有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至于两年前在笔记本上画下的那个问号,张力笑言:“对于我们而言,那个问号仍然存在,我想最好的答案是在探索中继续前行。”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