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盗窃他人财物 二被告人领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被告人洪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卢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22时许,卢某与舒某、彭某(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在进贤县张公镇某网吧门口,秘密盗走被害人杨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2018年10月17日晚上,洪某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被人殴打,打人一方提出“不服凌晨1点月亮湾再打过”。2018年10月18日凌晨,洪某、卢某与李某、王某、舒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驾驶两辆汽车持钢管、大镰砍刀等凶器,来到进贤县月亮湾旁的迎宾大道,等待对方斗殴。
进贤县公安局巡逻民警驾驶黑色桑塔纳车巡逻至月亮湾时,洪某、卢某及王某等人误认为是约架的对方车辆。三被告人等人下车后,王某持大镰砍刀将巡逻车副驾驶室玻璃砸破。巡逻民警随即表明身份,洪某、卢某与李某、王某、舒某等人逃离现场。
之后,二被告人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而积极参与,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但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指定辩护人提出卢某系从犯,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卢某积极参与,系主犯,对指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盗窃案发时,卢某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