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抢劫又盗窃    男子被数罪并罚

2019-11-27 14:11:10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26日20时许,陈某(另案处理)纠集项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柴刀、甩棍等,来到被害人施某、钟某、刘某、王某四人所在的某宾馆房间,持刀对四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将其控制后强行将施某的两部手机 (VivoY7和VivoY81 )及两把摩托车钥匙抢走。随后,陈某等人将四被害人先后强制带离至旁边一拆迁房、某宾馆,直至2018年9月29日中午,四被害人趁其不备逃离。

  期间,陈某叫来被告人张某,张某及陈某、项某等人多次用甩棍等,对四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并以言语相威胁,强迫施某微信转账400元给张某用于开房,微信转账1200元给黄某。上述二辆摩托车分别被张某和易某(另案处理)骑走,其中一部手机被张某典当至寄卖行,获利500元,另外一部手机下落不明。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钟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916元,两辆摩托车因资料不全不予认定。

  另查明,2018年11月期间,张某和高某(已另案处理)在宜春市城区三次撬开车窗盗取车内财物,共窃取现金300余元 。

  同时还查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并造成二人轻微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张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持械抢劫,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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