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探讨
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恶意拖延诉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建议总结基层治理经验,采取及时依法处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完善管辖权异议证据审查程序,探索建立庭前会议管辖权释明承诺确认制,探索设立部分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黑名单”制度等多种措施,强化综合治理防范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管辖权一定的救济权利,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实务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恶意多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期拖延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当事人以法律赋予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挡箭牌”“护身符”,致使审理期限遭受恶意拖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建议总结基层治理经验,采取及时依法处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完善管辖权异议证据审查程序,探索建立庭前会议管辖权释明承诺确认制,探索设立部分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黑名单”制度等多种措施,强化综合治理防范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一、及时依法处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完善管辖权异议证据审查程序
证据审查是确定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明确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异议是否成立的不同审查处理结果,但并未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以拖延诉讼居多,不利于法官对管辖权异议的快速审查,因此,明确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证据要件显得尤为必要。
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异议证据及条件进行明确,以便后续更为及时有效的处理案件。如明确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的内容及应当提交当事人认为应当有某法院管辖的证据和依据等;明确不予审查的条件及处理办法:如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等案件不能再提管辖异议。
若发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在异议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针对约定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审查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仍然坚持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滥用管辖异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探索建立庭前会议管辖权释明承诺确认制
《民事诉讼法》的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法院在该程序中引入管辖权主动释明制度,明确原被告的管辖意思表示,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庭前会议中,若当事人表示对管辖权有异议,法官可就异议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并将该结果告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向当事人尤其是异议人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并记录在卷。若当事人坚持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若当事人明确表示对管辖无异议,人民法院可将当事人无异议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并予以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后,又以其他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有权不予处理或直接予以处罚;
四、探索设立部分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管辖权是一种司法权,具有法定性。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该类案件存在多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一旦起诉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选择后,或者专属管辖,此类管辖法院其实已经法定,管辖权争议的实质是司法权争议,而非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如劳动争议案件、约定管辖案件、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基本上是恒定的,如果允许由当事人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将大受损害,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因此,设立部分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显得尤为必要。
五、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黑名单”制度
在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黑名单”制度的诞生加速了诚信体系建设规制和完善。如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火车上逃票霸座“黑名单”制度、招标、投标“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对案件当事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参照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黑名单”制度,将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将其及时录入信用平台,加大各级法院之间数据共享,形成合力,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给以强有力的打击。
同时,在诉讼实务中,诉讼代理人违反职业道德引导或参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时有发生,若发现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管辖权异议,意图恶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敢于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说不,及时有效的对参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代理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防范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