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男子持刀抢劫路人四次 获刑十二年
中国法院网讯 (罗凤灵 柯光辉) 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张某因抢夺、抢劫多次入狱,刑满释放不到一周又“重操旧业”,1个月内持刀抢劫路人4次,劫取他人财物5千余元,并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符某菊150元、王某484元。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1月16日,张某因抢夺罪刑满释放后,闲散逛至东方市八所镇。1月22日,张某携带水果刀对骑自行车经过该地的符某菊(64周岁)实施抢夺,将符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遭到反抗后,张某持水果刀将符某左颌面部刺伤,抢走挎包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符某菊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张某故技重施,3次携带水果刀在东方市八所镇多处,先后抢夺被害人王某、潘某、符某秋的挎包(手提包),遭到反抗后,张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的面部、手部、头部刺伤,并抢走挎包,包中均含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经鉴定,3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月10日,张某被抓获。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5千余元,并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此前曾多次犯罪,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4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能力受限,到案后坦白认罪,部分被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应负刑责?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经鉴定,张某作案时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故应负刑事责任,且其抢劫4次,属于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多次抢劫的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张某的行为能力、坦白、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本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