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一被告人持玩具枪两小时抢劫三人 获刑六年半
2019-10-30 08:30: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海薇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戴着面具、假发,拿着玩具枪在短短2个小时内三次抢劫公民财物。
被告人聂某,24岁,江西人,在海宁做装修工作,因网络赌博输钱急需还债,心中起了抢劫的念头。
今年5月19日凌晨,聂某戴着面具、假发,拿着玩具手枪准备大干一场。凌晨3点左右,聂某尾随谢女士进入海宁某公寓电梯内,在电梯内聂某勒住谢女士的脖子并持枪威胁,最终劫得一条价值1608元的黄金红石榴手链。之后电梯到了一楼,开门时聂某发现电梯外有不少人,于是又用玩具枪和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但是没有成功,后逃离现场。
随后,聂某又来到了某青年公寓内,准备跟踪卢女士,欲实施抢劫,后来因没跟上离开了现场。同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聂某又来到一出租屋,对程女士采用勒脖子等手段实施抢劫,程女士立即向隔壁的丈夫呼救,聂某见状迅速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当天就将聂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60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聂某在对被害人卢某实施犯罪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被害人程某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聂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罪后表现等,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海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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