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冤案为什么发生
“赵烈文预言”:事关王朝的杀戮与气数
同治六年(1867年)6月20日夜,江宁,两江总督府。被誉为中兴第一名臣的曾国藩正与幕僚赵烈文交流北上面圣见闻,兀自忧虑北京的治安恶化和经济凋敝,对方却突然抛出一个耸人听闻的论断:大清剩下的气运“殆不出五十年矣”。在赵烈文看来,清朝“国初创业太易,诛戮太重,所以有天下者太巧”,“后君之德泽,未足恃也”。
四十四年后,武昌一声炮响,宣统帝逊位,清朝覆亡。
早于1894年辞世的赵氏,未得亲见自己的预言得到验证。不过,此番大逆不道的对话被他悄悄记录了下来。当后世从《能静居日记》中窥见这个验之不爽的“神预言”时,多惊讶于赵氏的神机妙算,却很难认同他的理由。这样带有浓厚因果报应色彩的宿命史观,言之凿凿,偏又言之寥寥、论证草草,显然很难说服他人。
我们不妨以“赵烈文预言”为契机,观察清代刑名制度起废的几个侧面,并借助郑小悠女士著的《清代的案与刑》(以下简称郑书)提供的典型案例和精到分析,探究冤案何以发生的制度性原因。
王朝兴替 咸与维新
明清鼎革之际,清兵一路南下,一路杀伐,极致者有嘉定三屠、扬州十日。遗民方以智写于丧乱中的文字,颇有血的意象,如曰“弥天皆血”“古今皆血”,似乎唯血色方可作为那一时代的标记。(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如此而论,赵烈文所言非虚。不过,二千年帝制历史,王朝更迭,鲜有不流血的,有清一代并非孤例。
马上得天下后,终须下得马来治天下,王祚方能绵长。入关前,满洲尚无规模成熟的法典,往往需要“因时立制”,弊端在于“不尽垂诸久远”。待入关后,新王朝一穷二白、百废待兴,苦于无法可依,不得已采“拿来主义”,要求“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但随后的司法实践证明“恣意轻重等弊”依然存在。直至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告成。在御制序文中,清世祖提出了他的司法远景目标,“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这个目标达到了吗?
制度精密 宽严相济
二百年后,晚清重臣张之洞曾这样标榜本朝的功业:“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
根据规定,清代地方上每一次判处死刑的案件,从初审到终审,必须经过县、府、司、抚、刑部五个衙门。其中,司指的是按察司,其长官为按察使,一般称为臬司;抚,指的是巡抚,一般称为抚台。县、府、司、抚这几个地方衙门的长官或科甲出身,诗词歌赋多半在行,或因军功仕进,行军打仗本属主业,但在引律决狱方面无疑都是妥妥的门外汉。他们虽出任案件的承办人,但具体的工作还要由书吏、刑名幕友这样的专业人士来经办。至于刑部的案件,向来是由业务纯熟的司官负责。理论上,从县到部一条线下来由法律专业人士经手,定罪量刑都有据可查,可以保证判决的法律效果。
制度设计者同时又认为,死刑案件处理得当与否,与家天下的治乱安危所系匪浅,作为“昊天之子”的皇帝没有理由置身事外;况且,“情法两得其平”的司法追求也绝不会让皇帝容忍大权旁落,因为从县到部的各级审判官只能依律下判,唯有皇帝有资格“仰体上天好生之心,施法外之仁”,使“庭臣执法之严与朝廷用法之宽,不惟不相悖,而且相济”,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制度设计的精巧严密程度来看,南皮的评价似乎并非过誉。
有期限破案 无限制刑讯
清代“良法皆定制于康、雍时”。(《清史稿·刑法志·刑法一》)自乾隆朝起,方可谓制度完备,而此后出现的冤案也更能暴露出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按照清代吏部制定的《处分则例》,地方官审理人命大案,历来设有期限,不能无限拖延。如果审理超过期限,又没有特殊缘故,审判官要承担处分。限于当时刑侦手段的落后,刑讯逼供也是审案时的合法选项。为了在期限内破案、免于处分,有的审判官不惜突破法律对刑讯方式、时间和程度的规定,造伪证、用重刑,最终编织出一个看似逻辑严密、口供一致的铁案,乾隆朝以“能吏”著称的高人杰办理的“杨氏被杀案”即其例。而湖广总督迈柱和湖北巡抚吴应棻在该案上的意见相左和权力争斗,最终铸成了古代版“亡者归来”的惊天冤案。
为保乌纱 讳盗诬良
所谓讳盗诬良,指的是清代地方官遇到辖区出现强盗入室事件,更愿意选择不予立案这种鸵鸟把头埋进沙子里的“案发率源头治理方式”,极端情况下会将强盗的罪名安插到良民甚至于被盗事主或家人身上。以讳盗诬良之恶,在《大清律例》中也是要按照“故入人罪”来反坐处理的,处罚不可谓不重。因何地方官还要甘冒道德上无耻、法律上重罪的风险来讳盗诬良呢?
原因不外有二。其一,还是刑侦手段的不足与清代官员绩效考核严苛之间的矛盾,官员一旦不能限期破案——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个概率较大——要承担“疏防”的罪名,处分可重至乌纱帽不保的境地。其二,乾隆朝之后人口暴增,财政收入未能同等比例提高,社会治理成本却更加难以承受,财政上又采取的是中央根据地方量入为出的报销制度,而对地方官而言,案子越大,意味着支出要越多。成本收益比较之下,讳盗诬良便成了地方官的“最佳”选择。
成也皇帝 败也皇帝
郑书指出,与现代司法中明确审级和终审机构的审判方式不同,清代除皇帝之外的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其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看,都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案件的当事各方,可以无数次以前审官员的审断不公和自身的冤屈为理由,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各类衙门乃至皇帝进行控诉。从乾隆中后期开始,民众绕开县、府、省等一系列司法等级,直接到北京告状,即所谓京控,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问题。京控案件日积月累,至嘉庆朝已是疲以应付。
如前文所言,皇帝作为清代刑名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所有的利益超脱地位更容易保证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不会拘泥于地方保护主义、官场利益纠葛,因此,京控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确实承担了非常重要的“校正功能”,许多震惊朝野的冤假错案都是在京控或皇帝的直接干预下最终平反昭雪的。
但是,不可忽视的另一面是皇帝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事实上也制造了更多的问题。例如,嘉庆帝为解决日益增多的京控案件提出的措施之一,便是保持对京控大案的垂注和指示。就个案而言,乃祖康熙帝曾告诫,一旦经皇帝介入,“地方官奉为钦件,辗转驳讯”,小案办成大案,两造深陷讼累,“后悔无及矣”。倘若皇帝预先表示倾向性意见,审判官很难做到不受其影响,更多情况下是先意承志,将错就错硬着头皮判出去。如郑书中介绍的直隶迟孙氏京控案,就是因为嘉庆帝自以为是“带节奏”,险些办成冤案。而就普遍意义而言,皇帝对京控案件的关注,给民众形成了只要进京就有最终胜诉可能的不良预期,助长了地方健讼滥讼之风,不利于地方司法权威的树立,也给无赖讼棍挑词架讼、上下其手提供了操作空间,当时流行的“图准不图审、包准不包赢”之类的构讼说辞就很能说明问题。
地方离心 司法失序
咸丰朝以后,随着太平天国军兴、捻乱、回乱次第出现,外患接连不断,国家政局动荡不安,地方藩镇之势逐步积成,朝廷权威日渐衰落。从政治角度来看,清廷此后对地方上冤案的纠正,事实上也是中央抑制地方割据势力、阻挡地方离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彼时很多大案的审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有论者认为,晚晴四大案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就是以慈禧为首的清廷借以打击日渐坐大的湘淮系所刻意为之。而在光绪年间刑部办理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期间,河南巡抚李鹤年曾摆出藐视对抗的姿态,连续三次阻挠办案。刑部急于重塑咸丰朝以前权威,尽管据理力争,最终仅是将案件平反,而对直接涉案官员的定性是“草率定案,证据无凭,妄坐人罪”。刑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做法,充分说明了清朝后期地方离心之势积重难返、朝廷权威已是一落千丈。
就地正法 杀戮始终
一定程度上,清代冤案的出现与昭雪,从正反两面分别说明从上到下的死刑案件审理和监督制度仍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只是还有待改进完善的空间。而咸丰三年就地正法制度的出现,则为这些制度藩篱的破产埋下了伏线。
史载,“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因为稳定压倒一切,清廷许可地方有权不遵循任何法律程序和规定,实施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除了有“中兴第一名臣”的美誉外,曾国藩还有一个“曾剃头”的恶名,就是因为他当年在长沙开设审案局,就地正法了一大批的“土匪”。
就地正法本是从权之计,却未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被镇压而走向消亡。刑部代表清廷曾多次发文规范限制,充其量起到一些技术性约束的作用,于大局其实无补。想一想其实也很自然,伴随着地方督抚的崛起,清廷权威愈发日薄西山,而刑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只能随波逐流,江河日下。就地正法,至1912年方休。
在总督府的那场夜谈中,赵烈文猜到了清廷的气数,怕是没能想到,给这个王朝奏起第一首挽歌的人正是眼前以卫道为己任的座师。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