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尹盼盼)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审理中,男方要求女方补偿抚养继女的费用,因于法无据,未获法院支持。
朱芸芸初嫁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一金姓人家,与前夫金某生育一女儿金文文,之后将户籍从湖南省平江县迁入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金家10号。在前夫金某病故后,2010年,朱芸芸经人介绍,与同乡邻村于与马文强(初婚)订婚。两人订婚后在平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2年9月马文强随朱芸芸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共同生活,金文文大部分时间随其祖父母生活。2015年8月24日双方一同到浙江省海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自2017年6月起马文强离开浙江海宁回到湖南平江并与朱芸芸分居生活。两人分居生活以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法官调解确无和好可能。朱芸芸要求与马文强离婚,马文强表示同意离婚,但要解除继父女关系并要求朱芸芸补偿抚养金文文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朱芸芸起诉要求与马文强离婚,后者也同意,双方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朱芸芸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马文强基于与朱芸芸的婚姻关系,与金文文形成了继父女关系,因金文文大部分时间跟随祖父母生活,马文强与金文文并未成为法律上的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现朱芸芸与马文强的婚姻关系终止,该继父女关系随之解除。(如果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其关系独立,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解除。)
关于马文强请求朱芸芸补偿被告抚养小孩的费用的请求,从事实上来说,马文强并未真正抚养教育金文文,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从法律上来讲,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离婚时需要对抚养继子女的费用进行补偿,因此应不予支持。(文中所有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