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工作的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衡量现实生活中是非曲直问题的标准,是能否正确执行法律的最终裁判者。人民法院在乡村治理中要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充分发挥打击、调节、保护等审判职能的前提下,时刻不忘将职能前后适度延伸,全方位、多层次发挥审判辐射效应,全力推进乡村治理。
坚持审判前的延伸,提高法治意识,全力推进乡村治理。积极策应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另一方面,注重庭前调解,对婚姻、赡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深入案发地了解情况,查明事实,宣讲法律,说清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和解,就地快速解决纠纷。耐心引导当事人举证,使其能积极主动地保全、收集、提供证据。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法律送进门、服务心连心”等普法宣传活动;深入乡村、社区,走上街头,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涉案单位职工旁听开庭,增强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好报刊、电视在网络上的影响力,辅之以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坚持审判中的延伸,扩大审判效果,全力推进乡村治理。坚持公开开庭、阳光审判的原则,增强审判的法律效果。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时的讲法说理,教育旁听公民。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增强裁判文书公开透明度,注重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同时完善听证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进法庭工作方式从“办案”向“办事”、从“庭内”向“庭外”、从“作息制”向“全日制”的“三个转型”,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案件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共性的案件,深入案发地,将“审判法庭”搬到农家院落、田间地头、社区办公室,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就地办案,化解矛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对审判、执行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存在“民转刑”隐患的案件,逐一排查摸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尽早发现问题,耐心疏导,将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坚持审判后的延伸,巩固审判成果,全力推进乡村治理。通过“社区矫正”,帮助罪犯重归社会。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给轻刑犯提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责令轻刑犯定期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提高轻刑犯罪人员的转化效果。建立社区服务台账制,跟踪了解轻刑犯的思想动态及义务劳动执行情况,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针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司、企业、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规范、账目不健全等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纠正错误,规范管理。认真研究把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特点、原因、规律,提出司法建议,规范管理。
(作者系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