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判断,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法治使命的根本行动指南。今年年初,我们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和吉林重要指示精神,提出了“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力争用两到三年实现吉林法院各项工作跻身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主题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统领,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功能作用,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到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上,忠实履行新时代人民法院职责使命,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应有贡献。
一、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摆在首位,首要任务就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自觉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首要的是做到“两个维护”,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增强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健全完善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体制机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把讲政治和讲法治统一起来,把切实增强“四个自信”作为根本,加强意识形态专项教育,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必须始终保持政治清醒、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重要的是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毫不动摇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核心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总目标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看问题、想对策、抓落实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法院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中。要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司法领域的新体现新特点,深刻把握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人民法院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出台每一项司法政策、制定每一个为民举措的具体实践中。要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根本尺度,加强审判监管,规范权力运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系统集成,推进协同高效,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执法办案效率提速、质量提级。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检视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魄力,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诉求、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案谋利、行为不端、作风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要坚持司法利民、司法便民,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现代科技融合应用,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特别是要正确处理方便群众诉讼与方便法院审判的关系,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必须始终把方便群众放在第一位,决不能因方便法院审判工作而给群众带来不便,更不得假借司法改革之名行方便自己之实。
三、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的法治属性,毫不动摇把法治方式作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人民法院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也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必须把法治方式作为基本方式,自觉尊崇法治、带头践行法治、全力维护法治、服从服务法治。司法之于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与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要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一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就是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兼顾二者的价值平衡,当前尤其要把程序公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以追求实体公正的名义违反程序、恣意裁判。二是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就是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努力实现二者的最佳结合,而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特别是不能只讲公正不讲效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三是坚持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办案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和不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要更加重视公正处理好每一起具体个案,唯有通过成千上万起具体个案的公正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切实防止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思维,也要切实防止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对于因法律与现行政策、道德规范、现实需要相冲突而导致“两个效果”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法律效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违反法治原则、牺牲法律效果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都不能把追求这种“社会效果”作为地方保护的“避风港”和司法恣意的“挡箭牌”。
四、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的社会属性,毫不动摇把履行司法社会功能作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参与、法治化引领、智能化支撑、专业化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主责主业,这是人民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公权制约功能。社会功能是司法功能的自然延伸,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履行好司法社会功能,要着力推进法院工作理念创新,坚决摒弃“案件越多、成绩越大”的狭隘政绩观,坚决破除“办案越多越好”的固化思维,正确处理好执法办案中心工作与履行司法社会功能的关系,既要狠抓执法办案工作,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也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切实履行社会功能,特别是要把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大格局中推进,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案件,努力降低企业司法成本,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要深度参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强化诉源治理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形成多层次、体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推进“无讼乡镇”“无讼社区”建设。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延伸拓展“普法六走进”活动,健全完善“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工作力度,讲好法治故事,传递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