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擅自离职 被判支付5万违约金
一提起网红主播,不少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名利双收,但是网红主播也有薪酬烦恼。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深入,讨薪网红主播不但没有得到薪资,反而因违约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
2018年6月,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影”公司)与小燕签订《合作协议书》,小燕为前者文化品牌下的“艺人”。之后,小燕搬至龙某影公司租赁的房产内,在直播平台使用账号yan2333开始直播,期间该账号的粉丝量从2000多上涨到93000。粉丝打赏产生收益以及广告收入扣除直播平台抽取的50%费用后,剩下部分按小燕60%、龙某影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龙某影公司负责直播账户收益的支配支取,小燕应得部分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形式进行支付,其中,陈某分别于2018年7月至10月向小燕转账5次,总计11479.8元。
2018年10月19日,小燕离开了龙某影公司,同时将yan2333账号中的内容悉数清空,此后未再返回公司进行直播。其后,龙某影公司向海沧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小燕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因处理合同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出人意料的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小燕在2019年3月27日向海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与龙某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后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298.9元。2019年5月29日,海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小燕与龙某影公司系民事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小燕的所有仲裁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定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小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可否解除,另外一个是小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龙某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燕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人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小燕是在未与龙某影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海沧区法院认为,小燕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龙某影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小燕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小燕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龙某影公司带来的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经办法官介绍,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艺人的加之与其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紧密相关,而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
本案中,龙某影公司与小燕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故龙某影公司有相应的合同依据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