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酒后闹事实属无德,趁着酒精上头不仅与他人骑行发生矛盾,随后还殴打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受伤。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尹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旁巷道处,与梁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碰,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梁某报警至舒城县公安局。16时30分许,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交警大队)接舒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安排辅警刘某、尹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理,上述人员在处置过程中遭到尹某的辱骂、拉扯,遂请求指挥中心增援。交警大队民警陈某、舒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某、辅警李某接指挥中心指令遂前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尹某拒不配合,并在王某、李某口头传唤其至公安机关处理时,对王某进行拉扯、辱骂、殴打,致王某腿部受伤,后尹某被王某、李某强行带至城中派出所。经鉴定,王某右大腿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民警察证书等书证;证人陈某、尹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一名公安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某属于初犯偶犯,同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某属酒后行为,其主观恶性小,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