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买赃车 换来徒刑一年整
2010-10-20 11:36:49
中国法院网讯 (冯云虎 李向东) 为了占小便宜,买了熟人一辆无手续的赃车,结果自己被判了刑还要交罚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10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曹亮(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5年秋天,邓州市一位认识被告人曹亮的人(另案处理),开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到内乡县找到被告人曹亮,想将此车便宜卖给曹亮。被告人曹亮在意识到此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由其姐夫将车身改为红色、挂套牌豫R41XXX驾驶。2010年5月案发,经公安机关在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网上对比,该面包车系陈某的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28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曹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经退赔失主,缴纳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秋天,邓州市一位认识被告人曹亮的人(另案处理),开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到内乡县找到被告人曹亮,想将此车便宜卖给曹亮。被告人曹亮在意识到此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由其姐夫将车身改为红色、挂套牌豫R41XXX驾驶。2010年5月案发,经公安机关在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网上对比,该面包车系陈某的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28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曹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经退赔失主,缴纳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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