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兰霸天”数罪并罚被判刑25年
2019-11-12 16:25:49
中国法院网讯 (枣法宣)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兰传员等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兰传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1996年,兰传员利用吴波、丁红二人社会关系贩卖粮食、棉花、木材等,通过长期蛮横赖账等手段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此基础上,兰传员先后笼络了叶建军、彭雪锋及吴海波、兰海波、李辉等社会闲散人员,并组织和策划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一个以兰传员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海波、兰海波、李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兰传员被组织成员尊奉为“老人家”,被当地老百姓称为“难缠”、“兰霸天”。
在兰传员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长期盘踞琚湾当地,称霸一方。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强占以及诈骗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包括13起刑事案件以及10余起违法事件,造成2人重伤、5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威逼恐吓,组织人员上访告状等方式排除异己,扶持宗族势力,把持当地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稳定;该组织通过强占集体资产、诈骗国家多项补贴、骗取贷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共计831余万元。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兰传员为首要分子的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1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