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9-10-30 11:19:08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怡) 胡某在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处学舞蹈,报了3个学期的名,胡某在第二学期上第一节课时换了老师,新老师对胡某斥责,造成胡某拒绝上课,胡某的家长黄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退回第二、第三学期费用1733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这起原告胡某诉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做出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是该行为的实施主体。经审理查明,胡某监护人黄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协商合同事项,并交纳培训费用,其目的系为了保护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本案合同相对人系黄某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乐器销售中心,本案胡某不是适格诉讼主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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