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惩罚性赔偿 为知产保护加速提档
2019-10-29 14:48: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剑漪 郭燕
 

  2019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平衡身体公司(以下简称平衡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取得怎样效果,遭遇何种难题,又将如何发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上海法院。

  上海首例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平衡公司是一家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健身课程推广的美国公司,该公司通过与中国健身器材销售商及健身机构合作的方式,在国内进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2015年8月,平衡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MOTR”商标,并于2016年10月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至2026年10月。

  平衡公司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一恋公司在上海参加某国际健身、康体休闲展览会时,展销标有“MOTR”标识的普拉提滚筒产品。此外,一恋公司还通过现场售卖、微信商城等多种方式推销上述产品。平衡公司认为,一恋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早在2011年7月,因一恋公司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平衡公司已向该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发函警告,后经多次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一恋公司及其股东公司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平衡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活动。

  时隔几年再被侵权,平衡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一恋公司停止侵权,并主张按照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一恋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赔偿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2019年9月6日,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为一恋公司对“MOTR”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平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恋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故在该案中确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由于计算得出的侵权获利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最终,法院对平衡公司主张的3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积极举证奠定适用基础

  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8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对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作出明确指引。

  然而,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判定高额赔偿的案例并不多。“适用该制度的难度在于:一是侵权人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难确定;二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确定。”该案主审法官、浦东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宫晓艳解释。

  据宫晓艳介绍,该案中,一恋公司时隔几年再度侵权,原样仿冒平衡公司商标和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销售,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至于赔偿数额,平衡公司主张以侵权人获利来计算,并提交了被告微信商城销售量、标价宣传截图,工厂购买公证价格,以及同地区同款产品其他生产商成本价等证据。一恋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在法院责令其提交相关证据时却拒绝提交,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最终参考原告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

  “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认定起到重要作用,这一点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参考。”宫晓艳强调。

  平衡公司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程程对此也深有同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证据和可参考案例方面都有难度,该案这两方面都较成熟,我们才提出相关诉请。”

  冯程程认为,此类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证据更多掌握在被告手里,原告能够提供的证据有限,希望法院在以后的案件中能够多支持原告向国家机关、行业中介、被告等调取证据,及时查明事实。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个判决是上海法院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谈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后续发展,上海高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告诉记者,把法律制度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还需要在案件中进一步探索。

  刘军华强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注意两点:一是依法适用,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它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震慑作用;二是明确认识,惩罚性赔偿是诸多赔偿方法中的一种,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只要能够切实弥补权利人的损害,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都是加强保护。

  据介绍,今年,上海高院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课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将通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性质功能、制度设计、本土实践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分析研究,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记者从上海高院了解到,在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前,上海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方面已经做出了诸多努力。例如,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使用费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而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上海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时,会结合被侵权作品或标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顶格判赔。

  在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向用户实时转播原告享有权利的《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侵害了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鉴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浦东法院就依据春节联欢晚会的知名度、被告对侵权作品进行热门推荐的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经济损失50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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