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实施后,量刑规范化始终发挥着基础性保障作用,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合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同时,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如何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实现与认罪认罚改革的无缝对接,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
同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改革都以实现公正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虽然具体目的和任务不同,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始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分割。量刑规范化在保障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1.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其求刑权的实现途径之一,在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度过低,不仅影响提高司法效率这一改革目的的实现,还有可能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改革的认可度,弱化制度实施效果。在法院独享量刑权,检察机关追求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背景下,明确的量刑尺度和量刑标准是保障量刑建议采纳度,提高认罪认罚率的基础。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之一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及各省实施细则提供了这种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标准,为量刑建议的采纳奠定了基础。
2.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助于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适用效率。签署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必要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能否同意量刑建议,主要取决于量刑建议与其所预期的刑期是否相当,差距能否接受。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了常见量刑情节的从轻或从重处罚幅度,大大提升了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诉讼各方更易于就量刑结果达成一致。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限
1.量刑程序应当更加灵活。量刑规范化改革所确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调庭审过程中量刑证据的单独调查和量刑意见、建议的单独辩论。但在认罪认罚,特别是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场合,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的重点集中于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量刑建议是否明显失当等。因此,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在庭审中的体现方式应当更加灵活。
2.对“认罪认罚”功能理解应当进一步拓展。《量刑指导意见》并未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对“认罪”的从宽集中体现在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从宽处罚上,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预缴罚金等节约司法资源或其他具有“认罚”表现的情节未体现从宽。即使已经规定的“认罪”从宽情节也均采取固定的从宽幅度,欠缺阶段性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体现了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贡献也不相同,因此“从宽”幅度也应当有所区别,固定的从宽幅度,无法体现阶段性差异。
3.《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已经公布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已经在全国试点但尚未正式施行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共对23个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了统一明确的标准。虽然罪名数量不多,在400多个刑法罪名中仅占5%左右,但涵盖了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总数的95%以上,基本可以解决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问题。但不容否认的是,仍有个别常见犯罪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拐卖妇女、儿童等没有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视野。
4.《量刑指导意见》适用刑种应当更加丰富。《量刑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件。但从认罪认罚案件的最终量刑看,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占少数,大部分案件的量刑结果是缓刑、免刑或者单处附加刑。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能否适用缓刑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对主刑刑期的重视程度。如果忽视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标准制定,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也不利于促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5.《量刑指导意见》的效力和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并主要在全国法院内部掌握和运用,对其效力虽有争议,但通说的观点认为其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文书中不得引用。由于是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不掌握文件内容,或者不认可文件规定,或者出于效力的考虑不适用或不能准确适用意见。因此,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制定检察机关自己的量刑建议指引。如果该指引的内容与《量刑指导意见》相似或相同,无疑是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如果内容不同甚至矛盾,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两个标准中无从选择,法院不认可或者不完全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均可能难以实现。
三、量刑规范化的优化路径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明确上升为法律制度。在这一大背景下,量刑规范化改革应当主动更新理念,适度调整规则,通过不断优化,实现行稳致远。
1.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一方面要扩大刑种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缓刑的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管制、罚金、缓刑等纳入《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范畴。另一方面要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探索将更多常见犯罪,特别是数额型犯罪,如发票类犯罪等纳入量刑规范化视野当中,为更多案件进行量刑协商提供标准指引。
2.完善和细化量刑情节。一是在现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增加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与其他量刑情节在从宽比例上予以叠加,同时,根据认罪认罚发生的具体诉讼阶段不同,按照向后递减的模式确定从宽处罚幅度,以鼓励其尽早认罪认罚。二是科学设定量刑情节适用幅度。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优势,总结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地区案件量刑情况,对现有《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正,使量刑情节适用幅度更加细化、精准、实用。三是确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情节的适用模式。在确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幅度时,应当更加注重考量认罪、认罚的价值,特别是对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繁简分流方面的价值。对于价值较大的,可以选择相对较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对于价值较小的,虽然也能认罪认罚,但可以选择相对较小的从宽处罚幅度。
3.多种途径推动认罪认罚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公众认知和参与度。从实践情况看,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律师和检察官对于《量刑指导意见》理解有误的不在少数。部分学术论文在论证量刑过程时对于量刑情节的适用也存在误解。专业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通百姓。目前我国援助律师的有效辩护率较低,援助律师数量有限,值班律师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了解量刑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通过有效的法治宣传,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的知悉程度,不仅有利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开展,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理解和认可。
4.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情况,选取典型案件分析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同时,搭建法检两院可以共享的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同一地区内相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推送并强制比对,供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及法院裁量时参考。不仅可以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认可率,还可有效避免同一地区同类案件量刑差异过大。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