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量刑规范化细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量刑规范化
2017-11-11 09:35: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于巍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等4个部门联合出台量刑规范化细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量刑规范化。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起,即可根据量刑规范化细则,基本确定认罪认罚后可能从宽减刑的幅度。
细则明确,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虽未能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但表示认罪认罚并部分或全部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不同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对未作规定的罪名从宽幅度亦应低于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刑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1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2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8个省进行扩大8种罪名和刑种试点,辽宁是试点省份之一,并出台了相关意见。此次,辽宁高院将近年来出台的量刑规范化细则集中修订,省政法5部门会签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3个实施细则,涵盖32个罪名。
细则明确,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虽未能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但表示认罪认罚并部分或全部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不同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对未作规定的罪名从宽幅度亦应低于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刑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1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2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8个省进行扩大8种罪名和刑种试点,辽宁是试点省份之一,并出台了相关意见。此次,辽宁高院将近年来出台的量刑规范化细则集中修订,省政法5部门会签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3个实施细则,涵盖32个罪名。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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