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10月1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灌阳镇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陶某军在灌阳镇苏东村千家洞(黑岩)景区门口附近的房屋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县长卢嵩到场指导执行工作,县政法委书记杨小平任指挥长,副县长杨小龙任副指挥长,县法院院长刘红星现场指挥。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原灌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陶某军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2018年5月17日作出灌国土资监(201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陶某军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8.44平方米并限期15日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私自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原告不服申请复议,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维持原决定。陶某军仍不服,诉至灌阳法院,灌阳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判决,原告陶某军私自跨村民小组购买土地,违反了禁止私自买卖土地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地建房亦属违法行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查明的原告违法占地建房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是正确的。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复核,依法作出维持被告灌阳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亦是正确的。综上,灌阳法院对被告灌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复议予以支持。原告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院于2019年5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陶某军拒绝履行搬迁、腾地义务,申请执行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灌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陶某军的思想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但陶某军拒不履行。2019年10月11日,刘红星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陶某军在2019年10月14日前拆除在非法占有的358.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被执行人陶某军仍拒不履行。
10月15日凌晨4点,为避免被执行人陶某军及其家人阻碍执行,灌阳法院20余名干警及消防、医疗人员赶到陶某军家中先行将陶某军及其爱人、母亲带离,但陶某军之父陶某雄在执行干警到达之前早已躲避在屋顶之上,带有白酒、花生等预谋长期抗拒执行,并以跳楼自杀威胁执行干警,用锤子、砖头阻碍干警上屋顶劝说,双方僵持不下。随后,执行法官耐心做陶某军的思想工作,陶某军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前往执行现场劝导父亲离开,但其父陶某雄态度依旧强硬,不愿下楼。由于屋顶四周未设护栏,楼层较高,考虑陶某雄人身安全,执行工作进入僵持状态,于当晚7点暂停执行。
16日中午2点,灌阳法院执行干警一行7人再次来到执行现场,趁陶某雄正在休息,还未防备,迅速登上屋顶,控制住陶某雄。法院、公安干警及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也立即赶到,控制现场,并将陶某雄带离。随后,干警们对涉案房屋内物品逐件进行清理登记,将清理的物品分别搬至指定地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物品于晚上7点全部搬迁完毕,7点40分执行干警对已腾空的房屋进行依法拆除,至17日下午3点违法建筑被全部拆除完毕。
本次执行活动对全县的违建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对保护千家洞景区生态景观具有积极意义。
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本次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