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2019-10-17 16:19:42
 

    中国法院网讯 (魏正武)   2019年10月15日,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翟某乙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翟某甲、周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合伙在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矿期间,翟某甲电话委托被告人翟某乙帮其购买爆炸物品。后经翟某乙联系非法购得炸药7包计21千克、导爆管3枚,共花费人民币600元,二人商议用之前翟某乙借翟某甲的700元钱抵账。翟某甲指使其雇佣的袁某、袁某甲、袁某乙(三人均已判刑)到徽县某村翟某乙处,用两辆摩托车将上述7包炸药计21千克、3枚导爆管运至微县某村的龚某某(已判刑)家存放。2010年11月份,龚某某将上述爆炸物分两次带至采矿地保管并使用,剩余的14.25千克炸药、3枚导爆管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巡查时查获并依法扣押。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翟某乙非法买卖的炸药为硝铵炸药中的按梯岩石炸药。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乙批捕在逃,2019年6月21日被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抓捕归案。该案经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9年9月9日向小陇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翟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天水市麦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律师为被告人翟某乙提供法律辩护。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该案经依法审理,查明了案件全部事实,将择期宣判。

  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加强法治宣传,庭审期间,小陇山林区法院特邀了部分该院廉政监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和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相关领导等10余人旁听了本次庭审。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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