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利用网络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2019-10-15 14:10: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禹 顾新燕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对两人的婚姻、子女抚养等进行了处理,并对诉讼期间冻结的史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史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史某于2018年8月14日在“兴化400”网站发表题为“兴化还是有这样的法官”的帖子,指名道姓称承办法官收受周某4万元。截至2018年8月29日15时,该帖共有14246人阅读、24个回复。

  处理结果

  对史某帖中反映的内容,兴化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着绝不袒护法官违法行为也绝不允许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原则,组成专项调查组,分别对史某、周某以及承办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进行谈话,查明史某帖中所言内容纯属捏造,承办法官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2018年8月29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史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史某缴纳罚款,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下正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诉讼参与人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史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信口开河凭空捏造事实,随意在网站发帖侮辱诽谤法官,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同时对肆意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诋毁法官,挑战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官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