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侮辱、诽谤法官案
2018-10-15 15:1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苏爱萍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中,因对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满,2017年6月5日至14日,蒋某某在时空网(www.gxsky.com)上发表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诽谤该案审判长李某某“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截至同年6月19日晚,该网帖阅读量达3394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在6月12日庭审过程中,蒋某某口头申请审判长李某某回避,并当庭发表不当言论。李某某进行警告、阻止,但蒋不听劝阻,李某某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后来,在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书中,蒋某某仍坚持上述不当言论。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绝更正,并坚持提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李某某侮辱和诽谤。2017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蒋某某拘留十日。
蒋某某收到拘留决定书时,当场口头申请复议,拒绝承认错误。6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申请复议人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审判人员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审判法官的名誉,侵犯了审判法官的人格尊严,据此依法驳回申请人蒋某某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不容践踏,法官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必须依法得到保障。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公然挑战法律尊严,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甚至蓄意违反法庭规则,当庭拒不服从法官指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中,因对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满,2017年6月5日至14日,蒋某某在时空网(www.gxsky.com)上发表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诽谤该案审判长李某某“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截至同年6月19日晚,该网帖阅读量达3394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在6月12日庭审过程中,蒋某某口头申请审判长李某某回避,并当庭发表不当言论。李某某进行警告、阻止,但蒋不听劝阻,李某某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后来,在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书中,蒋某某仍坚持上述不当言论。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绝更正,并坚持提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李某某侮辱和诽谤。2017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蒋某某拘留十日。
蒋某某收到拘留决定书时,当场口头申请复议,拒绝承认错误。6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申请复议人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审判人员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审判法官的名誉,侵犯了审判法官的人格尊严,据此依法驳回申请人蒋某某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不容践踏,法官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必须依法得到保障。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公然挑战法律尊严,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甚至蓄意违反法庭规则,当庭拒不服从法官指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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