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诉讼中侮辱诽谤办案法院和法官
海南二中院以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决定罚款10万元
2018-01-23 09:13: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凤灵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认定律师朱达人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对其罚款10万元。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詹某等8人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达人作为詹某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撰写的民事上诉状中,多处使用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如“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等。
海南二中院二审时,合议庭法官阅卷时发现,上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言辞,通知朱达人并告知其进行修改,朱达人明确表示,所有上诉状均为其本人所写并拒不修改,同时还宣称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是该犯罪集团的一分子”。二审庭审中,朱达人在其提交的《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直接侮辱、诽谤“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并在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字样。
海南二中院认为,朱达人身为执业律师,在作为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本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不顾法律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的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严肃法庭纪律,海南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同时,海南二中院向广东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朱达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詹某等8人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达人作为詹某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撰写的民事上诉状中,多处使用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如“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等。
海南二中院二审时,合议庭法官阅卷时发现,上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言辞,通知朱达人并告知其进行修改,朱达人明确表示,所有上诉状均为其本人所写并拒不修改,同时还宣称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是该犯罪集团的一分子”。二审庭审中,朱达人在其提交的《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直接侮辱、诽谤“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并在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字样。
海南二中院认为,朱达人身为执业律师,在作为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本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不顾法律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的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严肃法庭纪律,海南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同时,海南二中院向广东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朱达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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