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文件对两个“一站式”工作作出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两个“一站式”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法官考核统计范围。
凡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案件持续增长,司法资源优化和供给矛盾凸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推进。
“截至目前,95%的法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83%的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78%的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75%的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精准的诉讼服务,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司法为民中国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说。
《意见》指出,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建立立案材料公示清单,按照案由分别公示立案需要的全部材料,推动“一次办结”。
《意见》还要求,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以江苏法院为例,江苏全省每年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110余万次,实现诉讼服务功能一条龙衔接;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法律文书集中送达、保全鉴定评估事务集约办理,85%以上的审判流程信息在立案阶段统一录入。无锡等地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成功率80.1%,实现审判辅助事务一体化运行。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设置了三种立案渠道;一是远程立案,就像银行的网银,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二是跨域立案,像银行的ATM机,在志愿者的指导下完成。三是人工立案,像银行的人工柜台,目前鼓楼区法院人工立案占40%不到,网上立案超过60%。
钱晓晨补充说;“10月份,我们要对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行一次线上线下督导。今年年底我们的目标是全国法院要普遍开展跨域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方便群众。”
此外,《意见》还强调推动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一站式解纷服务。
支持指导规范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意见》所指的‘一站式’,既是指环节上的删繁就简,也是指标准上的规范统一,更是从效果上要求一回办好、一次化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说。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人民法院应主动做好与党委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
“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意见》指出。
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关探索,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全市多元调解案件补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全部纳入市综治考核指标体系,基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全部由政府提供支持。对内,立案庭统筹做好立案、诉服、调解、速裁工作,完善衔接机制,让大量简单、类型化案件和部分普通案件在前端快速化解,为百姓解忧、为正义提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仲裁法研究院研究员史飚评价说;“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与推行是新中国司法史上、法治史上之大事,诉权保障之起诉难得到根本解决。而最高法院‘一站式’意见是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落实与纵深司法改革措施,在当前背景下具有重要价值。”
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靳学军透露,今年上半年北京法院多元调解成功案件量43811件,占到同期民事结案量的17.4%。
《意见》就此作出规范,指出要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调解员组成的调解速裁团队,及时做好调解指导,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释明各类解纷方式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宣传诉讼费减免政策,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对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速裁团队法官依法办理;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固定无争议事实,协助做好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
浙江法院早在2017年就率先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该平台具有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服务功能,通过递进式、漏斗型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化解模式,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在线上自主、快捷、高效、低成本地一站式解决纠纷。截至目前,平台访问量已突破498万人次,流转案件54万件,调解成功47.8万件。
《意见》还特别指出,明确诉前调解时限,规范调解不成后的立案和繁简分流程序。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