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负责人领刑并处罚金

2019-10-08 14:36:2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叶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左右,钟某在位于进贤县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负责人叶某共拖欠钟某工资人民币43600元。

  截至2017年1月,叶某共支付被害人钟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万元,之后,便以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9个月左右的工资,共人民币33600元。

  据调查,2017年4月23日,叶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资金。

  2017年7月3日,叶某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支付工资的限期整改令后,仍拒不支付拖欠人钟某的劳动报酬。2019年5月8日,叶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向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9年5月10日,叶某家人已向钟某付清了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叶某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全部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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