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拒付39名职工劳动报酬获刑一年
2019-07-25 08:48:47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赵衍静) 公司经理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并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92073.92元,返还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2013年1月,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张某玉等39名劳动者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2073.92元。经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张某某仍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2013年1月,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张某玉等39名劳动者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2073.92元。经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张某某仍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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