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杜倩倩 朱丽晖) 近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产品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肥西县检察院以被告曲某某、陈某某等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且仍然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曲某某、陈某某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告知尚不知情的受害者事实真相,消除安全隐患,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始,曲某某、陈某某分别在淘宝网先后开设数家网店,未经批准,向全国各地销售进口药品。2017年7月10日,肥西县花岗镇居民周某从曲某某经营的网店购得进口降血压药罗丽萨一盒,发现药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遂报案至肥西县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从曲某某、陈某某的住处及其车辆上,查获各种进口药品,金额达15万余元。
2017年8月,曲某某、陈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进口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2018年8月8日,法院判决曲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4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年9月10日,判决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3576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另查明,两案被告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假药,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肥西县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符合起诉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止到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两案被告销售假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曲某某、陈某某向全国各地销售进口假药金额达十余万元,其销售的上述假药仍处于流通中,有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侵害的危险,故两被告应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肥西县检察院请求判令两被告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两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告知尚不知情的受害者事实真相,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两案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已履行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