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虎纹蛙等
湖南一村民获刑
湖南一村民获刑
2019-09-13 10:2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妍 沈超
为了补贴家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一村民杨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网罩”方式非法捕获蛙类15只。9月11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以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21日晚,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头戴着头灯,手拿罩蛙类的“网罩”和装蛙类的纤维袋,来到零陵区水口山镇大皮口村一带野外的水田,通过光照的方式猎捕野生蛙类17只。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零陵区水口山镇菜市场兜售所捕获的上述17只蛙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抓捕的17只野生蛙类中有5只为三有野生动物黑斑侧褶蛙,有10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另有2只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只,三有野生动物5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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