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网络借贷现状探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平台借款已然成为一种潮流,由此引发的民间网络借贷问题数不胜数。民间网络借贷的另外一种叫法是P2P网络借贷,大意是个体之间的民间借贷通过互联网的途径达成。“个体”是指民间借贷参与的各类民事主体。P2P英文的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民间网络借贷实现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借贷合意的达成、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最终实现了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尤努斯教授首先提出民间网络借贷的含义,追溯民间网络借贷的渊源地发现在英国。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普及,民间网络借贷也在全球普及。 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抽象性的写了民间网络借贷。紧跟其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网络借贷的媒介地位、担保责任做出规定,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明银监会已经开始关注民间网络借贷。
二、民间网络借贷局限
当下,规范民间网络借贷的法律文件很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只是倡议性地说明了民间网络借贷。《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颁布生效。
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媒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自愿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并没有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的条文,只要这种担保符合担保相关的法律就受法律保护。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确认网络借贷平台自愿作为担保人的合法地位。然而,银监会为了规范、监督管理民间网络借贷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制止网络借贷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任何担保。银监会从监督管理民间网络借贷的角度就制止网络借贷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任何担保,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相矛盾。另外,银监会发布这个规范性文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在部门规章之上的《物权法》、《担保法》都不禁止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三、民间网络借贷保护的重塑
(一)完善我国民间网络借贷的相关立法、强化监管
我国没有关于民间网络借贷的专门法律。2015年12月银监会制定的《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标准很宽松,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没有采取事前申请、审查、批准的流程,而是仅仅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备案,也没有对相关当事人退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程序进行明确。为了使民间借贷在互联网上健康、科学、合法的成长,应该尽快制定民间网络借贷的专门法律,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应该完善《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应对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进行法律规制,要对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搭建进行严格审查、对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的资质进行分类管理,引导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科学经营、在合法的轨道内运行;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法则,使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科学、合理地退出市场。
对在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进行监管,监管他们的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美国的民间网络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联系相当紧密,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美国的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由证券部门进行专门监管,使其健康、合法成长。虽然我国民间网络借贷的实际情况与美国的民间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但是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监管、防止各部门扯皮的作法。笔者主张,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可以由银监会进行专门监管,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商事法律、《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进行,简化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流程、提高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效率,预防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降低损失。
(二)凸显我国民间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从而导致我国民间网络借贷的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日益活跃的民间网络借贷的发展。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不可能包办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一切。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也应该遵循“政府该管理的归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的事情要行业自己管”。我国应培育、壮大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的行业自律组织,科学、合理地授权行业自律组织,使其对民间借贷互联网平台进行行业管理监督,使其对我国民间网络借贷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民间网络借贷领域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近年来,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加剧了民间网络借贷领域的风险。为加大民间网络借贷领域借款人失信惩戒力度,保护出借人利益,建议国家民间网络借贷领域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支持在营民间网络借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征信机构需依法合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多头借贷和恶意逃债是困扰民间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民间网络借贷领域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可以降低民间网络借贷机构的风控成本和运营成本,保护出借人权益。接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有威慑和惩戒作用,会提高其偿债意愿。尽管近年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撮合的交易利率有所下行,但仍有部分平台推出高收益的借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24%,法院将不予保护。因此,在民间网络借贷机构向征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中,明确提出要上报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利率超过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对已经退出经营的民间网络借贷机构,仍将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征信机构。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以及出现民间网络借贷机构“跑路”高管人员,都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为加大对民间网络借贷失信人的惩戒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对民间网络借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同时,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社会惩戒力度。民间网络借贷机构加速接入征信系统,有利于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退出,全面提升民间网络借贷机构和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民间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繁荣市场经济。
(作者余家武系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资深员额法官;程谞涛系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