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积极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充分告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各种可能的法律效果,做足做强督促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工作。近期,在该院执行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执行人吕某将5万元案款交至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玉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该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审查,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后经玉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但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均未果,遂执行法官去往吕某家中将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一次性向其完整告知。次日,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执行人员以案说法,将木垒县法院持续进行的各种集中执行活动和执行措施告知了吕某,特别是如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将对其以后的生活会产生巨大影响,最后,吕某终于认识到再不履行是拖不下去了,便依法缴纳了5万元执行款,此案成功执结。
类似以上的案件自动履行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主要得益于法官在执行惩治力度上的持续发力,快速、规范推进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形成“老赖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的合理运用也为执行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针对上述行为,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