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被人擅用作微信公众号配图 公司起诉获赔
2019-09-12 14:18:12
 

    中国法院网讯 (张江洲)   因认为电视台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公开致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电视台赔偿体娱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800元。

  原告体娱公司诉称,原告拥有诸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该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电视台辩称,被告使用的是自己录制的视频中截出来的图片;即便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也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体娱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版,并将涉案图片发表在其官方网站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体娱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经比对,电视台使用的照片与体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完全一致。电视台抗辩称其使用的照片为转播过程中的截图,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从涉案图片的像素及视觉效果来看,亦与一般截图成像存在差别,故法院对电视台的此项抗辩不予采信。电视台未经体娱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体娱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娱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任何体娱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电视台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电视台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及图片面积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为2000元。关于体娱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以及公证事项发生,法院依法合理酌定为800元。关于体娱公司要求赔礼道歉一项,综合考虑本案主要涉及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侧重于财产性权利,现无证据佐证体娱公司的人格性权益受到重大侵害,故对于体娱公司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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