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
2019-09-12 10:27: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平
 

  案情简介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其于2012年以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至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一二审,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均败诉。

  2015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10件案件,同时,裁定驳回了其另外50件案件的再审申请,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共计7件案件,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背景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乔丹”商标于2003年前注册完成。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已建立了覆盖中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2012年,乔丹体育即将挂牌上市。耐克公司(旗下有Air Jordan品牌)曾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多起商标异议、争议行政程序。在其主张悉数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耐克公司又就其中两个商标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在败诉后,耐克公司授意Michael Jordan本人作为原告,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80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乔丹体育公司,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其中的78起。

  影响与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姓名权保护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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