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将过去执法监督制度层面的事项转化为法治层面予以规范,将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透明规范、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裁量基准制度让行政执法不再‘任性’,公示制度让执法全程‘阳光化’,全过程记录制度让每次执法都经得起监督,法制审核制度让权力行使受到‘约束’……”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缩小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提升了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推动河北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所有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公共生活的联系无疑最为紧密和频繁。作为行政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涉及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因其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不仅关乎民生福祉,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容易被腐蚀,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是制度上防止腐败、防止滥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合理行政的基本途径,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开展行政执法需要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约束,又难免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使部门形象乃至法律尊严受到牵连。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样,对那些“裁量权”过宽过泛的条法规定,必须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特别是那些限制公民权益的规范尽可能地具体化,使之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控制裁量的“自由”定量,加以监督,防止其滥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毋庸置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因此,河北《条例》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将过去执法监督制度层面的事项转化为法治层面予以规范,将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透明规范、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总之,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理应经得起法律的监督。崇尚法治精神,确保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本身就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