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某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周黑鸭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卤制品深加工的企业,在国内开设“周黑鸭”系列休闲食品直营门店,已超过1000家。原告在第29类“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鸭”注册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熟食卤制品店铺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被告某酒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商标为依法注册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周黑鸭公司依法受让取得该商标,其作为商标权利人,有权针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某酒家的涉案店铺招牌、柜台围挡、收款凭证中的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鸭”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周黑鸭公司,或者涉案店铺与周黑鸭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认定涉案店铺经营者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周黑鸭公司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行为人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本案具体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1 500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