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扣押在霞浦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害人余某某在霞浦县一赌场赌博输钱后,分别向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约定每万元利息为200元,赌博结束即还款。当日,余某某赌输无法偿还借款,被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扣留,并要求其开车到霞浦县某村一处空地,胁迫余某某脱去衣物仅穿一条内裤,由王某某对其进行拍照和录像。随后,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将余某某带至霞浦县松城街道一店铺内,要求余某某写下欠条及车辆抵押合同。
期间,王某某、吴某某殴打余某某。因余某某仍未能还款,当夜,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将余某某拘禁在霞浦县某酒店房间,由三人交替看守。
次日午后,三人又将余某某带至该赌场借款,将余某某控制在其车内,当晚,三人与被害人余某某返回霞浦松城,杨某某提前下车。
霞浦县公安局民警在霞浦县某路将小轿车拦截,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解救余某某。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厘定刑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