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清被银行列入失信行列,陈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撤下不良征信信息,并恢复个人征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8年10月其在查询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不知何原因被银行列入失信行列。经多次与银行沟通,该行均以欠其贷款为由,拒不恢复征信记录。2004年,其曾购买商铺,合同价格44.5万余元,加上税费等其他费用总计50万余元。当时向开发商付款50%,剩余50%以商铺抵押并由开发商担保在银行按揭贷款27万元。之后将商铺托管给开发商经营,收益首先用于归还贷款。2007年,开发商经营不善,经法院执行,将商铺折价抵偿了剩余贷款,并退还余款27万余元。事情过去十多年,银行以欠贷款为由将其列为失信人员并上网,给其生活和精神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被告银行辩称,陈先生至今仍拖欠银行贷款利息,至2012年12月28日陈先生确实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1万余元,至今仍有大额欠息未能清偿,银行不存在所谓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有判决判令陈先生向银行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相关利息及若干费用。陈先生所述的网站不是一个对外公开的网站,而是银行的征信系统,只能个人查询自己,或者个人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情况。银行将陈先生欠款情况如实上报至征信机构的行为,是履行银行监管要求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根据查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诉讼,虽然法院有向陈先生退还部分案款的情形,但根据此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可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即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陈先生未提交此案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对于陈先生关于案件已执结的主张不予采信。陈先生对于执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陈先生对于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陈先生存在欠款情况的记载并无不妥,只是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存在差异,未予以及时更新,因具备欠款情况即会对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故欠款数据更新问题不应认定为侵犯陈先生名誉权。此外,根据双方陈述可知,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并非对外公示的网络信息,本人及相关机关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及途径方可查询,该信息本身并不会在一般公众的范围内对于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
综上,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认定银行存在名誉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先生基于此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