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变更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 债权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2019-08-29 14:53:36
 

    中国法院网讯 (郑姝)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频繁变更投资人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债务清偿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酒店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货款289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酒店于2006年6月15日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最初,投资人为刘某,2007年5月28日由刘某变更为张某,2013年4月10日由张某变更为彭某,同年9月6日由彭某变更为郑某。原告黄某从事做煤生意,在某酒店经营期间,向该酒店送去两车煤,货款共计28980元。某酒店向黄某出具了收货及欠款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某酒店向原告黄某出具了证明,被告及原投资人张某分别在证明上加盖公章和签名,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酒店支付货款289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酒店辩称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应不予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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