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报团旅游遭堵车 部分行程取消游客获赔
2019-08-27 14:26:09
 

    中国法院网讯 (牟文洁)   2018年“十一”长假,王女士微信报名了某户外公司为期三日的游览拍摄活动,却不曾想因堵车、行程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三日行程实际仅游玩了半日。回北京后,王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户外公司退还王女士报团费200元。

  2018年“十一”长假期间,王女士通过网络宣传报名了某户外公司组织的户外游览拍摄活动,约定公司为王女士提供9月30日至10月3日壶口瀑布·波浪谷·雨岔大峡谷游览服务,旅游费用为830元/人,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具体行程安排是:9月30日晚从北京出发,10月1日游览壶口瀑布、10月2日游览雨岔大峡谷、10月3日游览波浪谷。

  原告王女士诉称,10月1日17:10,旅游大巴行至壶口瀑布景区,被告领队以景区17时停止售票为由取消行程。10月2日,被告擅自将行程更改为上午游玩雨岔大峡谷,下午游览波浪谷。原告等人游玩雨岔大峡谷后,希望按此前约定前往壶口瀑布,并与被告反复交涉,最终经全体游客举手表决多数同意前往参观。但因交涉和表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加上堵车,大巴到达景区时,景区已关闭。10月2日晚11点左右,原告等人又被告知10月3日返回北京,取消波浪谷行程。原告认为被告旅游承诺行程及服务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户外公司辩称,公司对于未能游览壶口瀑布景区及波浪谷景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约定费用仅包含了车辆、住宿费用,被告依据合同提供了车辆及住宿服务,而且按照行程到达指定地点,不存在欺诈行为。未按照原计划游览景区完全是因为不可抗力(堵车)以及原告等人阻拦大巴发车,改变行程所致。依据双方约定,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更改行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向户外公司交纳了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户外公司作为游览摄影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在游览行程的安排策划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更加充分的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活动的因素,但本案中户外公司未充分预知国庆假日期间道路的堵车风险等因素,事先亦未就突发状况下行程变化的规则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致使预定的行程未能完全实现,参加者的体验不及预期,虽有堵车等客观原因,亦有户外公司自身主观因素。户外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退还王女士部分报团费用。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户外公司退还王女士报团费200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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