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周瑞平) 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着车贷公司的幌子,利用车主急需借款的心理,仅签订单份合同,设置大量陷阱条款,随意制造借款人“单方违约”情况,疯狂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车贷被害人多达115名,诈骗被害人42名,敲诈勒索被害人65名。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15人跨省“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超、左昌平、王井波、宋玲玲于2017年3月共同出资80万元,在江苏省涟水县成立嘉诚车贷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主要通过诱惑车主将私家车抵押贷款,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随着业务扩大,逐渐形成以吴超、左昌平为组织、领导者,以王井波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宋玲玲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迅速放贷”为诱饵,在车贷合同中设置不得提前还款、还款不得超过当日17时,抵押车辆市区道路行驶时速不得高于50公里、不得离开市区、不得上高速等极易产生错误认识或违约的陷阱条款。为防止被害人留意合同细节,车贷合同仅有一份,由负责“拉业务”的成员签订后交吴超保管。除借款合同外,被害人还需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质押合同、借据、债权转让告知书、备用及后配钥匙证明、委托协议、免责声明、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等。合同签订后,该组织到被害人的家中进行“家访”,获取被害人私人信息,将车辆送至车辆修理厂安装GPS并配备用钥匙,并以GPS安装费、风险保证金、介绍人佣金、首期本息等费用为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低于合同约定金额。
该组织利用陷阱条款和各种借口,如GPS掉线或无法定位、不允许提前还款等理由,制造被害人违约情形。被害人被认定“单方违约”后,在被害人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该组织成员用备用钥匙甚至是破车窗等方式将车子开到、拖到事先租赁在涟水县的偏僻仓库内,以处理掉车辆威胁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或是通过“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逼债,上门泼油漆、堵门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以吴超、左昌平为首成立的嘉诚车贷公司人员众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投入资金并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软暴力”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江苏、安徽等地和车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吴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左昌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井波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零十个月至四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黄山中院提起上诉。黄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