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闵某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鞠某武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十五年至二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相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某凯自2006年开始经营砂石业务。为垄断砂石经营实现利益最大化,2008年以来,闵某凯指使鞠某武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新城小区,通过聚众斗殴、威胁、滋扰等方式,将在该小区经营砂石业务的曾某等人赶走,垄断了丰和新城小区的砂石经营。后闵某凯将砂石业务拓展到隆鑫广场时,与心有不服的曾某国多次发生冲突,双方阻拦、辱骂、滋扰、殴打对方的运砂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并多次约架,最后以曾某国退出该小区砂石经营而告终。而闵某凯与曾某国等人这一系列因为争抢砂石业务发生的冲突,也奠定了闵某凯在南昌砂石行业的地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闵某凯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鞠某武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熊某羚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斗殴、滋扰拉拢等方式,强迫交易,逐渐垄断了红谷世纪花园小区、博泰江滨小区等十多个住宅小区的砂石水泥等业务,并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攫取的钱财用于组织成员分红、给工人发放工资福利、支付组织内犯罪活动的花销等。该组织实施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对当地砂石销售行业、砂石运输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对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群众安全感下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凯组织、领导人数较多,形成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指使鞠某武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指使夏某等人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砂石等装修材料,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多次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鞠某武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