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称霸一方数罪并罚获刑15年
2019-08-21 08:40: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何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在何某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0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包庇等数十起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1人轻伤、4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年终奖金等,为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支付被害人的赔偿费用,为被公安机关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等。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树威,称霸一方,在九江市濂溪区多个政府拆迁项目中,有组织地采取打砸、伤人、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逼迫拆迁户搬迁、签订拆迁协议,在部分乡镇、街道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何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濂溪区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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