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曾做过快递员,知道快递员一般将包裹放在小区门口,由门卫代为签收。收件人下班回家了才来取件,门卫一般不会核实身份,报名字即可领取快递。陈某来到某小区门卫处,自称是收件人李某,冒领了李某购买的手机一部,价值1万元。
【分歧】
针对陈某冒领快递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虚构事实称自己是收件人李某,隐瞒真实身份,使门卫误以为是收件人本人来领取快递,而做出交付快递的行为,行为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使用平和的方式剥夺了他人的财产,利用了门卫帮助他实现盗窃,此时门卫充当的是盗窃的“工具”,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诈骗行为—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罪中,是在财物控制者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财物被他人取得。财物控制者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愿。诈骗罪中,是在财物控制者因被欺骗,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交付财物。财物控制者有处分财物的意愿。
本案中,财物控制者(门卫)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按照购物习惯,快递公司会在征得收件人、门卫的同意后由门卫代收件人为签收包裹,并由他暂时代为保管。在此期间内,收件人与门卫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收件人寄存,门卫保管,门卫是收件人财产的占有辅助人。门卫负有向真实的收件人交付代为保管物的义务,在此范围内享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陈某隐瞒身份,谎称是收件人李某,使门卫产生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实际收件人遭受财产损失。相比较于诈骗,在行为人获取财产的那一刻,盗窃的行为更为严重的违反财产控制者的意思,是在财产控制者完全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财物被取得。而诈骗是财物控制者因被骗,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自愿交付财物。门卫基于意思瑕疵,知情、自愿交付财物,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另外,本案中的被害人和受骗人不一致,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