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车辆户籍被冻结 不堪压力求和解
2019-08-13 21:05:3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袁刻攀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一人死亡,肇事车辆所在的清洁公司却拒不赔偿。即使在法院判决后,该清洁公司也拒不履行,结果就导致该清洁公司名下的全部车辆的户籍被冻结,所以该公司不得办理过户和抵押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清洁公司的幕后股东方才露面,案件得以和解。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该起案件。

  2018年6月20日,张某雷驾驶重型自卸车沿漯河市区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屈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附载其夫刘某、其女刘某叶)相撞。相撞后,重型自卸车侧翻到路南侧,造成双方车损、刘某、刘某叶、张某雷受伤、屈某当场死亡及付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张某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7月,屈某的丈夫、儿子、女儿共同将张某雷、漯河市某垃圾清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召陵区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该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某雷驾驶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雷系被告清运公司的雇员,损害的发生系因职务行为引起的,故应当由清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清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张某雷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称的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庭审结束后,经三原告共同商议,向法院提交一份声明,声明同意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部分优先赔偿刘某叶所受损失,然后赔偿此案。原告刘某因自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主张交强险赔偿。综上,2018年12月,召陵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102460.78元;被告漯河市某垃圾清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394597.29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没有履行判决的迹象,无奈之下,三原告于2019年5月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对二被执行人展开了全面的网络查控。不久后,顺利冻结并划拨了某保险公司的账户资金。但是,垃圾清运公司账户上却没有钱,只有22辆垃圾清运车在其名下,召陵法院执行局当即对这22辆卡车的户籍进行了冻结。不经法院许可,这22辆卡车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特别是对其中的肇事车辆进行了扣押。不经法院许可,不得放行。

  采取了这些措施后,该垃圾清运公司还是没人出来解决,一直到2019年8月初,该垃圾清运公司的幕后股东白某终于出面,其表示,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在考虑着这个事,只是手头紧,在想办法筹钱。这次过来看能不能分期赔付对方,想把事情做个了结。很快,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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