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缓刑期间不还钱 惧怕收监忙履行
2019-08-12 16:09:08 |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杜力 黄靖静
 

  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利用被执行人处于缓刑考验期这一情况,耐心向被执行人分析利弊关系,扼住其“七寸”,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莫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高某一次性支付莫某建筑材料款479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滑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某未依法履行,亦未申报个人财产。后执行法官启动财产查控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高某,但其电话始终无法接通,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见此情况,执行法官并未气馁,后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处于缓刑考验期。执行法官以这一线索为突破口,立即与滑县司法局联系,得知被执行人高某的联系方式。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如果你不尽快依法履行,滑县法院可能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你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望慎重考虑,尽快履行。”拨通被执行人高某的电话后,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高某听后,顿时慌乱了,其当即承诺马上还款,并于第二日就将案款全部履行,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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