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祖父将智残女童扔到河里淹死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
2019-08-10 11:22: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宁溺死女童案”今天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院、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2013年初,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
主审法官徐松松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在杨某璇出生后,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世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其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院、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2013年初,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
主审法官徐松松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在杨某璇出生后,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世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其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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