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莫让相爱变相杀……
2019-08-07 20:20: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夏意 张瑞雪
今日七夕。
古时,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现今,千里姻缘e线牵。
然而,当爱情破碎,昔日情侣甜蜜不再,多年夫妻反目成仇。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感情纠葛与情绪失落时,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宣泄自己的情绪,双方你来我往,剑拔弩张,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情形层出不穷。因情感纠纷所引发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案件频发,值得引起警醒与反思。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304件,其中由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案件不在少数。
同样体验过恋爱酸甜的法官们,忍不住想要告诉大家,“婚恋情仇”中的侵权风险……
1
相恋时,雷先森眼中的小X温柔、独立、博学,符合自己对共度一生伴侣的全部期待。
小X眼中的雷先森大方、体贴、温暖,符合自己心目中能够与子偕老的一切品质。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相恋数月后,曾经自己眼中对方的优点全部变成了吵架争执的“槽点”。
从此,你不再是我眼中最爱的样子。因为争吵不断,小X和雷先森选择分手。但是分手时说好的好聚好散,却演变成了口诛笔伐,成为了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
曾经,他们用微信、短信传情,如今,他们通过各种网略手段发泄分手带来的伤痛、不满、失望与愤懑,各种情绪开始“妖魔化”,变成了网站上、微信上、短信中各种带有羞辱性的词汇……说好的好聚好散,变成了再见也是“怨偶”。这场由恋爱分手所引发的系列纠纷,使小X和雷先森被同学、同事广泛议论,不堪其扰。
曾经互相爱慕、互相吸引的彼此,转眼把彼此变成了法院当事人。
虽然爱情里没有道理可讲,但在法理上却能辨个通透。法院经审理认定,雷先森在微博、某知名网站上发布的言论指向明显、使用侮辱性词汇、无事实根据,构成侮辱、诽谤,侵害了小X的名誉权。另一则案件中,法院裁判认定小X向雷先森发送侮辱性词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雷先森的人格尊严权,并特别指出宣泄情绪并不能作为合理性抗辩理由。
最终,昔日佳偶却成怨侣,互成被告双双侵权。这其中包含着多少感情宣泄的不理智与对法律的忽视,值得我们反思。
法官寄语:不要在能相爱的年纪,却选择互相伤害。分手了,也要笑着和对方体面地告别。虽然你们的爱情结局惨淡,但要记得,它也曾经很甜很甜。洒脱点,说句分手快乐,祝你快乐~
2
选择携手相伴走进婚姻,让彼此成为自己最重要的人。MS赵在与前夫王sir离婚后,意外发现了离婚前一个月王sir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曾与同事小L共同到某国际性旅游城市游玩。更令MS赵意外的是,离婚前几个月期间,王sir把小L列为医院紧急联系人,并在车辆租赁合同中填写了小L的电话与地址。MS赵由此认定王sir在婚姻期间出轨小L,导致自己长达二十年的婚姻破裂。
愤怒不甘的MS赵在离婚刚满一年的那天,在朋友圈发布了小L的学习经历、所在单位等个人信息,且以小L本人生活照作为配图并加以侮辱性词汇的评价。
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上,也不该无视法律的“枷锁”。小L并没有像MS赵预想的因理亏而沉默,而是向法院提起了网络侵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MS赵基于对其婚姻状况相关证据的掌握,对小L作出相应负面评价具有一定依据,但其所使用的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造成了公众对小L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也许从社会普遍道德认知角度上,MS赵值得同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她免于法律责任的理由。
法官寄语:也许你是感情的受害者,也许你认为自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但采用谩骂的方式与过激的手段宣泄情绪,不仅仅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离婚了,就请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3
小Q因丈夫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Y酱,与丈夫和平分手。谁知,正当小Q努力走出婚姻的伤痛之时,另一个生活的打击随之到来。Y酱面对周围人对自己道德品质的指点与质疑,在朋友圈中发布状态使用侮辱性言词对小Q的形象进行丑化,并以小Q婚前与当时男朋友的亲密合照为配图,称小Q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不忠行为。一时之间,社会评论风向扭转,对小Q的同情纷纷转为指责与嘲笑。
受到双重打击的小Q没有继续容忍,也没有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Y酱的行为对小Q的个人品行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一旦不实传播足以造成小Q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构成名誉权侵权。Y酱的侵权行为无疑给小Q的生活造成了二次伤害,她也将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寄语:作为成年人,应当学会正确处理婚恋分手事宜。在情感纠纷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带来一时社会风评的扭转,但虚假的事实永远不可能阻挡真相的揭露。不要因“爱”,一错再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您:互联网时代,直接将现实生活中的情绪宣泄在网络上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为使用过激言辞不用承担责任,殊不知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其行为带来的负面效果很可能成倍叠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权也需担责。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包括情感表达自由,但行使权利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一旦超出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即使认为对方侵犯己方权利在先,也不能成为采取发布侵权言论进行“寻求言论支持”或“情绪宣泄”的正当理由。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古时,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现今,千里姻缘e线牵。
然而,当爱情破碎,昔日情侣甜蜜不再,多年夫妻反目成仇。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感情纠葛与情绪失落时,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宣泄自己的情绪,双方你来我往,剑拔弩张,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情形层出不穷。因情感纠纷所引发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案件频发,值得引起警醒与反思。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304件,其中由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案件不在少数。
同样体验过恋爱酸甜的法官们,忍不住想要告诉大家,“婚恋情仇”中的侵权风险……
1
相恋时,雷先森眼中的小X温柔、独立、博学,符合自己对共度一生伴侣的全部期待。
小X眼中的雷先森大方、体贴、温暖,符合自己心目中能够与子偕老的一切品质。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相恋数月后,曾经自己眼中对方的优点全部变成了吵架争执的“槽点”。
从此,你不再是我眼中最爱的样子。因为争吵不断,小X和雷先森选择分手。但是分手时说好的好聚好散,却演变成了口诛笔伐,成为了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
曾经,他们用微信、短信传情,如今,他们通过各种网略手段发泄分手带来的伤痛、不满、失望与愤懑,各种情绪开始“妖魔化”,变成了网站上、微信上、短信中各种带有羞辱性的词汇……说好的好聚好散,变成了再见也是“怨偶”。这场由恋爱分手所引发的系列纠纷,使小X和雷先森被同学、同事广泛议论,不堪其扰。
曾经互相爱慕、互相吸引的彼此,转眼把彼此变成了法院当事人。
虽然爱情里没有道理可讲,但在法理上却能辨个通透。法院经审理认定,雷先森在微博、某知名网站上发布的言论指向明显、使用侮辱性词汇、无事实根据,构成侮辱、诽谤,侵害了小X的名誉权。另一则案件中,法院裁判认定小X向雷先森发送侮辱性词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雷先森的人格尊严权,并特别指出宣泄情绪并不能作为合理性抗辩理由。
最终,昔日佳偶却成怨侣,互成被告双双侵权。这其中包含着多少感情宣泄的不理智与对法律的忽视,值得我们反思。
法官寄语:不要在能相爱的年纪,却选择互相伤害。分手了,也要笑着和对方体面地告别。虽然你们的爱情结局惨淡,但要记得,它也曾经很甜很甜。洒脱点,说句分手快乐,祝你快乐~
2
选择携手相伴走进婚姻,让彼此成为自己最重要的人。MS赵在与前夫王sir离婚后,意外发现了离婚前一个月王sir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曾与同事小L共同到某国际性旅游城市游玩。更令MS赵意外的是,离婚前几个月期间,王sir把小L列为医院紧急联系人,并在车辆租赁合同中填写了小L的电话与地址。MS赵由此认定王sir在婚姻期间出轨小L,导致自己长达二十年的婚姻破裂。
愤怒不甘的MS赵在离婚刚满一年的那天,在朋友圈发布了小L的学习经历、所在单位等个人信息,且以小L本人生活照作为配图并加以侮辱性词汇的评价。
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上,也不该无视法律的“枷锁”。小L并没有像MS赵预想的因理亏而沉默,而是向法院提起了网络侵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MS赵基于对其婚姻状况相关证据的掌握,对小L作出相应负面评价具有一定依据,但其所使用的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造成了公众对小L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也许从社会普遍道德认知角度上,MS赵值得同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她免于法律责任的理由。
法官寄语:也许你是感情的受害者,也许你认为自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但采用谩骂的方式与过激的手段宣泄情绪,不仅仅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离婚了,就请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3
小Q因丈夫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Y酱,与丈夫和平分手。谁知,正当小Q努力走出婚姻的伤痛之时,另一个生活的打击随之到来。Y酱面对周围人对自己道德品质的指点与质疑,在朋友圈中发布状态使用侮辱性言词对小Q的形象进行丑化,并以小Q婚前与当时男朋友的亲密合照为配图,称小Q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不忠行为。一时之间,社会评论风向扭转,对小Q的同情纷纷转为指责与嘲笑。
受到双重打击的小Q没有继续容忍,也没有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Y酱的行为对小Q的个人品行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一旦不实传播足以造成小Q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构成名誉权侵权。Y酱的侵权行为无疑给小Q的生活造成了二次伤害,她也将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寄语:作为成年人,应当学会正确处理婚恋分手事宜。在情感纠纷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带来一时社会风评的扭转,但虚假的事实永远不可能阻挡真相的揭露。不要因“爱”,一错再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您:互联网时代,直接将现实生活中的情绪宣泄在网络上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为使用过激言辞不用承担责任,殊不知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其行为带来的负面效果很可能成倍叠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权也需担责。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包括情感表达自由,但行使权利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一旦超出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即使认为对方侵犯己方权利在先,也不能成为采取发布侵权言论进行“寻求言论支持”或“情绪宣泄”的正当理由。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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